丽水市第四届运动会组委会办公室文件
丽运组办〔2017〕1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第四届运动会财务管理
办法和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各承办单位:
为规范丽水市第四届运动会的各项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运动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特制定《丽水市第四届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和经费开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第四届运动会组委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第四届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和
经费开支标准
为保证丽水市第四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市运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使本届市运会开得精彩、圆满、节俭并具特色,现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丽水市第四届运动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6号)和《丽水市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丽体〔2016〕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届市运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和经费开支标准。
一、财务管理办法
(一)预、决算管理
1.组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根据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项目,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编报经费收支预算、用款计划,并报组委会审批。
2.竞赛经费由组委会根据第二次报名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后,分批下拨到各承办单位列支,核定后的经费一般不予变更。
3.经费报销程序:各工作部门使用经费由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组委会指定负责人审核后签批报销。下拨的经费由承办单位开据财政统一印制的往来款票据或国税增值税(普票),交组委会办公室按程序核批后拨付。
4.承办单位在比赛项目结束后,要迅速做好财务清算工作。
(二)收支管理
1.市运会市场开发部收到的与市运会有关的各项收入纳入市运会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分配、截留、挪用或隐匿账外收入。
2.凡以运动会名义得到的捐赠和赞助物资,由市运会组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入帐、领用和管理。如捐赠、赞助物资有变卖的,应如实登记变卖收入,所得收入纳入市运会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使用。
3.市运会在筹备期间的有关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交通费等支出和往来票据的管理统一依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市运会期间各工作部门的各项支出还要严格按照预算核定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因特殊原因,大会期间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支出须报组委会严格审核后方可列支。
(三)财产物资管理
1.为节约经费支出,市运会所需物资各工作部门尽量利用现有的或采用租借形式,签订协议支付租金,妥善使用,赛后及时归还。
2.承办单位财务人员对赛事采购的各项比赛、训练器材、服装物资负责进行清理、调配、领用、保管工作,并如实登记,核对账物,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属于固定资产的(包括筹集的物资财产),承办单位财务要列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3.凡购买的财产物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及物资,要按规定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审批手续。
二、经费开支标准
会期计算:各工作部门和代表团(队)应分别按照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计算。
(一)食宿标准
1.竞技体育部各代表团(队)运动员、经核定的教练员、领队每人每天大会提供食宿130元,各代表团(队)每人每天向大会缴纳30元。大众体育部运动员、领队、教练员的食宿费由各参赛单位自理,大会根据各赛事实际日程每人每天补助70元。
2.各参赛代表团(队)按照各单项规程及有关竞赛安排,已结束比赛(没有参加下阶段比赛资格的)必须及时离会,否则费用自理。
3.聘请外地仲裁、裁判员每人每天食宿费标准200元。凡在比赛举办地抽调的仲裁、裁判员、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予安排住宿,伙食由大会统一安排。
4.大会组委会成员,各县(市、区)代表团按照市运会竞赛规程总则限定的团部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伙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住宿由大会统一安排。各系统代表团原则上不予安排住宿。
5.超编人员和提前到会、延期离会人员的食宿费用均由各代表团(队)自理。
(二)工作人员、裁判员酬金标准
工作人员、裁判员酬金按照《丽水市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各承办单位赛事所需采购器材、服装、设备等费用开支包括在各赛事预算经费内,由各承办单位统一采购。
2.各参赛代表团服装采购标准为:比赛服装(包括外套、背心、运动鞋等)1000元/人以内。采购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掌握开支标准,合理支付。
三、承办经费拨付
1. 由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承办的赛事,需通过丽水市体育局联合市财政局统一发文,经财政审批后通过总预算局直接下拨经费计划到市本级各单位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承办单位直接对接本地财政部门增加用款计划指标。
2. 由各体育协会承办的单项赛事,需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形式,由各承办协会到当地国税局开具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市体育局审批后拨付。
四、本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的解释权归丽水市第四届运动会组委会办公室。
丽水市第四届运动会组委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印发